8大部委机关相继表态:金融不再仅是一行三会的事
2017-08-23

来源:微信公众号 金羊毛工作坊

  导读: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结束已有月余,中央层面的表态和信号释放却始终没有停止,除开“一行三会一局”和金融工作直接相关的部委率先表态,公安部、国资委、财政部、中财办、中央统战部、**法、**检等机关相继以部委新闻通稿、国新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文件等形式对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进一步传达。

  当然他们表态和传达都不如地震局的及时。地震局几乎在金融工作会议甫一结束就发布了新闻通稿,且一把手明确提出要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你懂得。

  从部委只言片语当中,我们可抓住金融工作会议新华社官方通稿之外的更多信息。比如从**表态的**检那里可看出**层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一次又一次强调是多么疾言厉色——【严厉打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整治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查处那些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内鬼”,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形成有效震慑】

  8月22日**检的表态和一个月前公安部的表态前后相互呼应,监管高压之外,更加严厉、**的司法手段也将进场,哪些行为会被盯上呢?

  1、特别是要加大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犯罪。

  6、坚决查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

  7、特别是对打着创新旗号大搞“庞氏骗局”等金融欺诈活动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8、严肃查办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遏制金融领域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坚决查办金融领域通过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渎职犯罪,

  9、集中查办金融领域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遏制金融领域腐败滋生蔓延势头。

  可对标一下7月23日公安部新闻公告——”坚决打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罪、防范风险、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要针对经济金融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有效提高打击防范的智能化水平,努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支持保障。要针对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牵涉面大、跨地域广的特点,坚持上下联动、多警合成、区域协同,创新建立一体化打击犯罪新机制,着力提高打击经济金融领域犯罪效能。”

  7月19日国资委的新闻公告,聚焦点更多围绕国企去杠杆展开,重要信息如下——

  一是坚定不移降杠杆,牢牢抓住“僵尸企业”处置这个“牛鼻子”。会议决定,国资委抓紧出台《中央企业降杠杆控负债防风险指导意见》

  二是规范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防止资金空转套利和脱实向虚。要加强统筹管理,审慎规范开展金融业务,杜绝盲目开展金融投资。

  三、对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无视组织纪律,对抗组织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

  7月20日,统战部表态则与当下关注度**的境外投资和资金外逃相关——围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引导民营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内控机制,自觉依法依规经营,反对盲目逐利套利和资金外逃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7月27日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财办官员则对人民日报三评金融工作会议中提到的灰犀牛和黑天鹅做了阐释——对于“灰犀牛”事件,因为问题已经存在了,也有征兆,所以对这类问题要增加危机意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存在的“灰犀牛”风险隐患,如影子银行、房地产泡沫、国有企业高杠杆、地方债务、违法违规集资等问题,要摸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和影响程度,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7月28日财政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则对金融工作会议提到的地方债务风险,进行了专门表态(如下)。

  8月初,**法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则对金融工作实践和风险处置更有操作价值(见下文)

  文章:**检印发通知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郭洪平

  **检印发通知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

  为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正义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 郭洪平) **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为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通知》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做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是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做好金融工作、维护金融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金融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紧紧围绕集聚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安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整治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查处那些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内鬼”,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形成有效震慑。特别是要加大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查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特别是对打着创新旗号大搞“庞氏骗局”等金融欺诈活动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办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遏制金融领域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坚决查办金融领域通过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渎职犯罪,集中查办金融领域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遏制金融领域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加强对金融领域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平公正。

  《通知》要求,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做到惩治犯罪与保护创新并举,既要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又要依法保障金融改革创新。准确把握金融改革创新失误与失职渎职犯罪的界限,准确区分改革创新与违法犯罪、金融犯罪与正常民间借贷等政策界限,防止把一般违法违规、经济纠纷视为犯罪,防止以罚代刑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强法律适用和司法政策研究,进一步明确惩治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推动健全金融法治。坚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到司法办案工作的重要位置,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相统一。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金融检察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发展的能力水平。着力完善打击金融犯罪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着力构建查办跨区域金融犯罪协作机制,统筹协调案件办理工作。着力加强金融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检察专业化机构,努力培养一批精通金融检察业务的专门人才,全面提高金融检察工作水平。

  7月20日:统战部

  统战部部长传达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反对盲目逐利套利和资金外逃等行为

  本文来源于新华社 2017-07-20 1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7月20日,受中共中央委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孙春兰向党外人士通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孙春兰指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在中共十九大之前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系统回顾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深刻分析了我国金融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了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主要任务,鲜明回答了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一系列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把握金融发展规律、驾驭金融领域风险挑战的**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孙春兰强调,统一战线要深入学习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对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的认识,深化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重点任务的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为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共十九大胜利召开。

  孙春兰希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把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要围绕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等事关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深入考察调研,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引导党外专家学者发挥专业特长,加强政策解读和思想引导,进一步增进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广泛共识。围绕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民营实体经济,及时了解和反映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通过搭建有效平台载体,加强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推动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帮助民营实体经济获得更多金融支持。围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引导民营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内控机制,自觉依法依规经营,反对盲目逐利套利和资金外逃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扶贫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诚信守法良好形象。引导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提高行业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及时反映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

  文章:公安部: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来源:新华网(28.900-0.16-0.55%)7月23日

  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郭声琨日前在公安机关防范经济风险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和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立足职责使命,强化责任担当,集中开展打击整治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活动,着力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能力,努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防控风险、服务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持续打击整治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活动,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互联网时代伴随的新型金融犯罪隐患巨大,侵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高度警觉、严加防范,坚决防止金融犯罪问题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会议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防控风险、着力补齐短板,一手抓案件查处、一手抓风险防控,坚决打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罪、防范风险、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要针对经济金融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有效提高打击防范的智能化水平,努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支持保障。要针对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牵涉面大、跨地域广的特点,坚持上下联动、多警合成、区域协同,创新建立一体化打击犯罪新机制,着力提高打击经济金融领域犯罪效能。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运用,正确处理维护社会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摘要)

  文章:国务院国资委学习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对违规融资性贸易零容忍

  来源:澎湃新闻网

  7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会议,认真传达学习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国资委党委书记郝鹏主持会议并讲话,对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扎实做好当前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作出部署。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肖亚庆提出具体要求。国资委党委委员黄丹华、徐福顺、孟建民、江金权、王文斌、刘强、阎晓峰、沈莹参加会议。

  会议原原本本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李克强总理讲话、马凯副总理总结讲话。一致认为,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十八届党中央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于推动我国金融改革稳定发展、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理论和实践的维度,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系统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突出强调金融改革发展必须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进行科学谋划,具有极强的战略性、前瞻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实践指南。李克强总理的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作出了具体部署,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要更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学习贯彻好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作为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具体体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决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会议结合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工作实际,就当前贯彻落实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作出部署。一是坚定不移降杠杆,牢牢抓住“僵尸企业”处置这个“牛鼻子”。在巩固近年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成果基础上,深入抓好中央企业降杠杆防风险工作。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通过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盘活存量资产、增加经营积累、强化资本约束、拓展股权融资等综合施策,使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总体稳中有降,资本结构明显优化,偿债能力不断增强;加快去产能、“处僵治困”工作,通过市场出清、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式实现削债、减债和减负,主动化解债务风险;结合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资产。会议决定,国资委抓紧出台《中央企业降杠杆控负债防风险指导意见》。

  二是规范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通过产融有序结合促进主业和实体经济加快发展,务必回归本源、严防风险。要发挥产业金融优势,推动国有企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支持在“僵尸企业”处置中直接融资和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杠杆水平。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业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金融业务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围绕主业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建立完善产融协同制度机制,强化考核引导约束,防止资金空转套利和脱实向虚。要加强统筹管理,审慎规范开展金融业务,杜绝盲目开展金融投资。要加强风险管控,确保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会议要求,要引导中央企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正确的业绩观。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的重要思想,切实把中央企业引导到做强做优做大上来。对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无视组织纪律,对抗组织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要突出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从考核分配、干部管理、党建廉政等各方面督促引导中央企业建立正确的业绩观,聚焦实业、做强主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要推动中央企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围绕落实《中国制造2025》,狠抓品牌建设和质量提升,推动产业产品迈向价值链高端,持续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要认真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金融乱象和金融监管问题深刻反思,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在重大决策上,认真贯彻落实党组织研究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审核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是否符合党纪国法规定,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在选人用人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紧密结合,落实好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为做好各项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会议对下一步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

  文章:财政部:积极稳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来源:第一财经

  财政部副部长刘伟7月28日下午在国新办发布厅介绍财政金融政策有关情况。刘伟表示,下一步,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实施好更加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4306亿元,同比增长9.8%,比去年同期提高2.7个百分点,比去年全年提高5.3个百分点。

  刘伟表示,在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以及上年同期基数较高的背景下,上半年收入超预期增长,是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向好的综合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工业生产加快、服务业景气提升、企业盈利状况改善、进出口较快增长等为财政增收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PPI和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涨等也带动相关税收增收较多。

  在回答记者关于财政部如何落实严控地方债务增量政策的问题时候,刘伟透露,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18.82万亿。到6月底,地方又发了一部分债,现在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是15.86万亿元。

  他表示,将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稳妥化解积累的地方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财政部关于金融工作会议 袭艳春:感谢刘伟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大家提问。

  凤凰卫视记者:我们注意到,*近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而且要实行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也对地方债的债务风险提出了警示,要求要有效地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从这个角度来讲,财政部怎么看?有没有落实中央这些精神进一步的打算?

  刘伟:你提出的这个问题,确实是前一段社会各界包括海内外媒体都比较关注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近年来,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精神,加强顶层设计,着力推进制度建设,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的“闭环”制度体系。具体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做的工作:

  第一,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大家知道,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的,这个限额按程序确定到各个省,是不允许突破的。

  第二,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这是什么概念呢?就是在《预算法》实施以后,凡是地方政府要新增政府债务,必须纳入预算,接受同级人大审查和监督,不能在预算盘子之外随意举债。

  第三,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这在法律构架之下,由各地在法定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各地的发行规模按照各地偿债能力以及融资需求确定。

  第四,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前面讲的纳入预算、指导地方发行的新增债券,那是增量,是在新增限额以内控制的。但是,过去有很多地方已经形成的存量政府债务怎么办呢?这部分债务已经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逐步置换,把整个债务成本降低。

  第五,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管理。制定专门的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加强对跟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资产(如土地资产)相关的专项债务管理。

  第六,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财政部专门制定了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债务总额、结构等对风险进行评估。这是一个非常严谨的制度设计。

  第七,构建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我们不要出了事情才去问责、才去找原因。除了审计监督以外,财政部驻各地的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专员办),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日常监督,这是他们的一个重要任务。部分被预警的基层市县政府、操作不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都是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的常态化监控对象。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债务日常监管。

  第八,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并公开曝光。媒体的朋友可能已经注意到了,对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行为,我们除了要求纠正以外,还要问责到人。

  随着上述措施的逐步推动,应该说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上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这个底线。到去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17.19万亿以内。如果以债务率来衡量地方政府债务水平,2016年地方政府的债务率,地方债务是80.5%,低于国际通行警戒标准

  如果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12.01万亿,全国政府债务余额27.33万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计算,政府债务的负债率是36.7%。这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我们讲政府债务风险总体是可控的,我们是理性的回答,而且是自信的回答。

  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18.82万亿。到6月底,地方又发了一部分债,现在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是15.86万亿元,还是控制在18.82万亿这个限额以内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政治局会议作了专门部署,对控制地方债务、防范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部将不折不扣、坚决贯彻执行。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稳妥化解积累的地方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我们相信,坚持“开前门、堵后门”,综合施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控制还是能够做得更好的。

  文章:中财办**详解“灰犀牛”事件 这五大领域被点名

  来源:中国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7年7月27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当前经济形势,并答记者问。

  中财办谈金融工作会议 凤凰卫视记者:*近说的一个比较多的提法,就是关于“灰犀牛”。中国官方媒体**提到“灰犀牛”的现象,而且提出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时候,既要防“黑天鹅”也要防“灰犀牛”,外媒也多次报道,希望中国应该关注“灰犀牛”的现象,请问对这个问题如何评价理解?谢谢。

  王志军:我先解释一下“黑天鹅”和“灰犀牛”各代表什么意思:黑天鹅主要是指没有预料到的突发事件或问题。“灰犀牛”,大家知道犀牛的个体很大,一般指问题很大,也早有预兆,但是视而不见,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结果导致了后果严重的问题或事件。党中央非常重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始终要求守住底线,特别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黑天鹅”和“灰犀牛”这两类事件都有可能冲击金融风险的底线。但是像我刚才介绍的,“黑天鹅”和“灰犀牛”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事件,所以在应对和防范这两类事件的办法和思路上是有所不同的。

  对于“黑天鹅”事件,因为是没有预料到的突发事件,所以对这类事件主要是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敏感性,特别是在当前经济运行的基础尚不牢固的情况下,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要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加强预警预测,及时发现一些经济运行中的趋势性和苗头性问题,未雨绸缪,制定好预案,防患于未然,不打无准备之仗。

  对于“灰犀牛”事件,因为问题已经存在了,也有征兆,所以对这类问题要增加危机意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存在的“灰犀牛”风险隐患,如影子银行、房地产泡沫、国有企业高杠杆、地方债务、违法违规集资等问题,要摸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和影响程度,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谢谢。

  文章:**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法院文件

  **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金融是国家的重要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和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1 . 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3 . 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丰富和拓展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物权效力,以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 . 规范和促进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拓宽金融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以预扣租金、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5 . 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治环境,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6 . 准确适用保险法,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核心功能,管理和分散实体经济运行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等风险。依法规范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保险中介等各类市场主体行为,防范不同主体的道德风险,构建保险诚信法治体系。

  7 . 依法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准确界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8 . 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统一裁判尺度。高度关注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的案件,严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9 . 依法规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防范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10 . 依法打击资金掮客和资金融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规范金融秩序。对于民间借贷中涉及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高利转贷、利益输送,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以及公司、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实施贷款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11 .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和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制度功能。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切实减少无效供给、化解过剩产能、释放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杠杆率,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2 . 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健全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破产重整程序要坚持市场化导向,更加重视重整中的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严格依法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13 . 积极预防破产案件引发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审慎处理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特别是涉及相互、连环担保以及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的企业破产案件,避免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特定主体的破产制度设计,预防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严格审查破产程序中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 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切实保护金融债权。根据具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不同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发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作用,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

  15 . 依法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妥善化解票据风险。认真研究应对因违法票据融资行为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准确适用票据法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有效防范和遏制票据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安全稳定发展。

  16 . 依法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保障金融不良债权依法处置。加强研究新形势下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

  17 . 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公正**审理非法集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8 . 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19 . 依法严厉惩治证券犯罪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法审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内幕交易案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20 . 加强投资者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依法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案件,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接受投资者委托提起诉讼或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拓展投资者维权方式。探索建立证券侵权民事诉讼领域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提高投资者的举证能力。依法充分运用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制度,扩充证券案件审理的知识容量和审理深度,提高证券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引导金融产品提供者及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损失揭示义务,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21 . 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切实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22 . 依法审理涉地方政府债务纠纷案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法认定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

  23 . 依法审理涉外投资案件,加强外部金融风险的防范应对。加强对“一带一路”战略下跨境投资的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问题的研究应对,准确认定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四、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

  24 . 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监督和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紧密配合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机构调整的要求,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审理涉及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行政许可和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公开政府信息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的各类行政案件,积极推动、监督和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

  25 . 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完善金融法治体系。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况,强化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

  26 . 有效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广证券期货行业、保险行业的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成功经验,联合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专业资源优势,防范和化解金融纠纷。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的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通过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解决,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7 . 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结合“智慧法院”建设,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建立重大金融案件的信息专报制度,及时研究应对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传导和扩大。充分挖掘和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法律问题,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28 . 根据金融案件特点,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

  29 . 加强金融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为金融审判提供人才保障。充实各级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队伍,完善与金融监管机构交流挂职、联合开展业务交流等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审判专题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30 . 加强金融司法研究,推动金融法治理论与金融审判实践的深度融合。加强与学术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围绕金融审判实务问题,深入开展金融审判的理论研究,为金融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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